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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正式任命倪虹为建设部部长,资质改革或将落地!出台前,新设立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2000万元及以下项目不实行信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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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正式任命倪虹为建设部部长,资质改革或将落地!出台前,新设立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2000万元及以下项目不实行信用分

点击蓝字关注→ 建筑知音 2022-06-24 20:21 发表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的决定:
一、免去陈小江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潘岳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二、免去赵克志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任命王小洪为公安部部长。
三、免去张纪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职务;
任命周祖翼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四、免去陆昊的自然资源部部长职务;
任命王广华为自然资源部部长。
五、任命倪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六、免去孙绍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职务;
任命裴金佳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6月24日


2022年6月17日下午,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干部会议,宣布中央决定:倪虹同志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才相隔一星期,倪虹就正式任命部长了,看来新标准要开始推进了。


临近改革,各地也在积极响应政策,扩大对中小企业的福利政策!

新标准出台前,新设立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2000万元及以下项目不实行信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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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住建厅印发《江西省住房6和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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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




对《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试行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赣建字[2021]11号)适用范围适当调整,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注册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被撤销注册的,由每人次扣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2分降为0.2分,该不良信用分记录有效期由1年降为半年 。




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侵害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风险隐患,及时纠正“一刀切”清退超龄农民工的做法,已发布“清退令”的地方要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和执行方式。




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农民工工资动态预警,对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实现零拖欠。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4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

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及省惠企稳岗保运行工作机制要求,全力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发展,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收保函。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持续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和不见面开标,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见面开标”比例提升至70%,进一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

二、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全面落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缓交期。督促各地水气企业清理收费项目,对无收费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压缩通水、通气时限,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所需。各地建立网上报装平台,丰富移动端的服务,实现“指尖办”“掌上办”;完善官方网站供水供气服务板块业务功能,实现线上业务咨询、投诉、报装、查询、缴费、发票下载、信息变更等业务办理。2022年12月底前,全省用水用气报装申请材料精简至1份(含)以内,办理环节精简至2个(含)以下,从受理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11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超过18个工作日。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通过容缺+告知承诺等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对在“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及江西住建云“项目信息”完整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告知承诺。

四、强化工程建设成本监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大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力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适当提高工程款付款比例。发挥房地产建筑产业链链长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钢材、水泥等建材行业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积极探索大宗建材集中采购谈判方式,促进上中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五、加大工程账款清欠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本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建立清欠台账,限期完成清欠任务,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农民工工资动态预警,对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实现零拖欠。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监督电话:0791-86291594。

六、稳定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对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就业信息化动态监管,掌握建筑业农民工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分布流向、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情况,建立就业供需发布渠道。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畅通维权渠道,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侵害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风险隐患。及时纠正“一刀切”清退超龄农民工的做法,已发布“清退令”的地方要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和执行方式。

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推进房地产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信用信息制度建设,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注册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被撤销注册的,由每人次扣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2分降为0.2分,该不良信用分记录有效期由1年降为半年。对《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试行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赣建字〔2021〕11号)适用范围适当调整,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缓缴事项,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或提前终止缓缴后,企业可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作逾期处理的截止时间。各地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上述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市已制定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有差别的,要做好有序衔接。

九、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今年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开工的要加快开工。新建(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以及异地建设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面开工;就地建设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2021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多层建筑续建项目和2020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高层建筑续建项目,要在10月底前全面达到基本建成要求。加快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尽快投入项目建设,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加快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取得认定书的项目,加快落实土地、金融、税收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2021年改造计划项目12月底前全部完工,纳入2022年改造计划项目10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全面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十、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城施策优化完善土地、金融、住房公积金、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差别限购等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在确保监管账户余额可足额动态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预售资金拨付节点,优化审核拨付程序,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流动性需求。发挥房地产会商协调机制作用,协调金融部门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行,加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服务,将房地产贷款总量、增量控制在合理水平。攻坚化解个别企业逾期交付风险,统筹化解其他房企风险,全力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

十一、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等市政管网的老化更新改造,到2022年底,力争完成新、改、扩建燃气市政管道420公里、庭院管道1000公里、立管1600公里;新、改、扩建供水管道2100公里,确保民生、涉企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供水供气充足稳定;新、改、扩建排水管网1300公里,科学规划、分期实施,高标准的推进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32%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南昌、鹰潭等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加快推进系统化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十二、助力规范发展城市经济新业态。聚焦“夜经济”、“地摊经济等城市经济新业态,统筹兼顾城市经济活力和城市管理规范执法,科学适度放开占道经营,强化服务理念,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大力推行“721”工作法,积极引导流动摊贩在指定区域经营,规范临街商铺经营,压实环境卫生责任,做到桶撤地净、摊走地洁,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助力促进复商复市、稳岗就业,激发城市经济新业态更大的活力。

十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进一步整顿招标投标、建筑市场乱象,遏制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问题多发态势,严厉打击中介机构扰乱市场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公开曝光、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等措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强化诚信建设,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引导企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各专项整治自查期间,企业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后,不实施信用惩戒,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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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以下工程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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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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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来源:国库司

一、印发《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为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要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和细化了哪些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三)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增强可操作性。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三、预算单位应当如何落实好政策?

答: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财政部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实现对中小企业精准支持。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目前已向社会公众提供超过80万次查询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建议?

答:为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中小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时发现商机。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已实现全国范围内全覆盖,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统一发布。建议中小企业明确专人,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告内容,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法》规定了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采购公告会载明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中小企业要按照采购公告的指引,及时获取采购文件,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准备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是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有关调查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的,不需要中小企业提出申请,而是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请其作出认定。政府部门针对中小企业认定开展相关调查时,供应商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四是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策,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相应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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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已有25省市区发布2021年版或2022年版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6省执行的是2020年版本文件。以下内容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17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截至2022年5月





换挡期间可直接申办房建、市政二级资质


4月29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房建和市政行业有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30%的人员(四舍五入)需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1项以上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不列入考核指标。

3、资质重新核定前,重组、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及跨区域变更业务不予办理企业注册人员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予以锁定

4、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按此通知标准提出的资质申办事项。 

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取消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丙级和丁级资质,以及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且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这些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全局发展。在资质新政大改背景下企业如何更好的提升企业竞争力,更好的实现平稳过渡?建筑企业应及时、准确了解住建部最新发布的有关资质管理的政策变化及相关要求,准确了解最新发布的各项资质“新标准”修订变化,使企业正确理解、提前做好资质维护、申报和发展规划,降低风险,提高申报的成功率,促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创新发展。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及企业资质申报筹划及重组分立专题培训班
培训时间及费用

2022年7月20日-22日 南

培训费:2800/人

报名联系人:陈老师13718116413


培训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解析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解析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解析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解析

(二)关于资质管理改革方案深度解读

1.解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六个方面具体改革举措。

2.解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发展规划及建议。

(三)深度解析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后,对于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1.根据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分析新旧资质标准的差异,重点解析施工综合资质标准要求。

2.针对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二级,调整后拥有三级资质的企业如何应对改革措施讲解。

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通知》解析及下放后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的利弊及要求。

4.在本轮资质新政大改背景下,研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政策改革走向及各级企业应对方案。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政策,提前做好相关资质的规划。

(四)关于资质新规实施前过渡期相关事项讲解

(五)住建部近年来资质政策调整及简化考核指标情况梳理分析

(六)放宽准入限制、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举措讲解

(七)结合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设计、施工资质互认热点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政策解读以及现场核查要点解析

(九)关于四库一平台讲解

1.新改版“四库一平台”建筑业企业库、人员库、业绩库和诚信库等信息系统的操作指导、重要指标的填写、考核要点及注意事项等;

2.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通知解析;

3.四库一平台企业自行补录的业绩统一定为D级;

4.如何围绕企业资质升级工作需要做好企业业绩入库;

5.新形势建筑业企业信息系统中的外省市备案申报流程及系统填报要求。

(十)结合案例剖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常见问题和高频出错点,提高资质申报通过率

(十一)新形势下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具体操作讲解

1.关于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具体考核指标讲解。

2.具备多个特级资质的企业在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平移到下属子公司间的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提前规避风险。

2.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合并、改制、重新核定资质流程讲解及具体材料要求解析。

(十二)公路资质审查要点解析

(十三)企业如何规避动态核查注意事项及所面临的问题

(十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技巧及审查要点

1.电子化申报条件下《资质申请表》、资质申报系统的填写及附件材料编制要点;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流程;

3.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对应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及考核要点详解。

4.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相应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相关资料要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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