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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省住建厅征求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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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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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省住建厅征求修订意见→

江西住建 2022-06-01 15:14 发表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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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修订意见的公告

2020年9月,我厅印发《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 号)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我厅决定启动《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 号)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修订意见,请相关单位通过来信、电子邮件将修改建议(请注明单位信息和联系人)邮寄、发送到以下地址,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

通讯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B座江西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501室

联系电话:0791-88355759

邮箱:jzfz2022@163.com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31日

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

信息评价的通知

赣建字〔2020〕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推进我省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建〔2019〕19号)要求,决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四章有关规定,已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评价方式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用“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根据系统收集的企业基本信息、业绩、纳税、奖励和处罚等信息,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并在评价系统上向社会公布。
信用信息当日成功录入,次日生效。

三、评价得分

评价系统每日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的当日得分和上季度得分。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日评价总分=基础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企业上季度得分=企业上季度每日分值总和/上个季度总天数。
建筑施工企业当日信用评价分值由基础分、不良信用分和良好信用分三部分组成,满分值为100分。
(一)企业基础分值设定为70分。企业取得70分须具备下列条件:
1.首次参与评价或新设立的、在评价对象内的企业;
2.企业在我厅“住建云”上信息完整,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取得资质、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
3.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良好信用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为30分。由工程业绩、诚信纳税、项目获奖、安全生产示范、质量标准示范和工程技术创新等组成,具体见“良好信用分值表”(附件1)。
(三)不良信用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减分制,不设下限。主要是指企业在我省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见“不良信用分值表”(附件2)。

四、评价信息追溯

首次评分,奖励信息自计分日起追溯一年,处罚信息不追溯。
本通知执行后,企业应在1个月内报送有关追溯信息,逾期不再受理。

五、信用信息申报和修复

企业申报和修复信用信息的,登录评价系统后,下载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3)和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4),按要求填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送至相应权限的信息归集单位审核。归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录入。

六、其它要求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加大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力度,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理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误报。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建〔2019〕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良好信用分值表”和“不良信用分值表”中的内容,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更正和异议处理工作。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在录入上传评价系统的同时将相关纸质文件报省厅。信息成功录入评价系统的,省厅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4.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协调和配合,有效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应用。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至2022年11月3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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