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宗旨:
发挥政企桥梁作用
构建信息交流平合
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
协会章程


南昌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经南昌市建筑业协会2022年10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昌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Nanch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NCIA)是由从事建筑施工、勘测、设计、监理、水电、消防、混凝土、机械设备、钢结构、园林、绿化、路桥、安装、建筑制品生产和建筑相关法律金融咨询服务类企业,及直接从事建筑科研、试验检测、教学培训、社会团体等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南昌地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工匠精神,凝聚行业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党建管理机关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昌市红谷滩建设大厦               

本会的网址:www/ncsjzy.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党组织隶属于行业系统内协会联合党支部(由南昌市装饰协会、南昌市市政协会、南昌市建筑业协会组成),社会团体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会在协会联合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党小组,组织开展本会党务活动。  

第八条 本会在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小组负责人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小组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业务范围

 

十三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传递先进经验,塑造我市行业品牌形象。

(二)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策略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会员单位诉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评优评先表彰活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根据会员单位需要,受政府部门委托,或与具有执业资格的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开展各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推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动绿色建造、智慧建造,增强市场竞争力,行业进步再上台阶。

()促进行业交流,发展同内外相关社会团体和部门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会员

 

十四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十五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

2.单位代表身份证和企业证明 

)经秘书处审核,提交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协会门户网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建议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获得本团体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二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长主持。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取差额选取或等额选取。差额选取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60,等额选取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261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实力、资质规模处于较高水平,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单位未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未被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

(三)较好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所派代表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四)代表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3个月,由理事会或授权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现场理事会的,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征求会议应研究的议案意见。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或授权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或授权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或授权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对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或授权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或授权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对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三十五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取差额选取或等额选取。差额选取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60,等额选取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1/2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   经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四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89-99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四十一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1名,副单位37- 49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所在企业经济实力和规模强大,单位和个人在本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届。

   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受权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   副长、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审议;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薪筹待遇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八)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决定;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十)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用;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二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十六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或法律仲裁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法律仲裁、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十二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六十三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四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五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十六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社团)】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20221026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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