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业协会钢结构工程专业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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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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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市建筑业协会钢结构工程专业分会是经南昌市建筑业协会研究决定成立,在南昌市建筑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南昌地区从事钢结构工程专业生产单位自愿 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个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促进城市建设。 第四条本会接受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 南昌市建筑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实行活动自主、人员自聘。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建设大厦10楼(南昌红谷 滩丰和大道13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和本工程专业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调查研究及探讨钢结构工程专业行业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企业转型更好的适应市场提供指导帮助。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 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配合政府做好行业内企业技术职称等级考评,及技工.农民工注册登记等工作。协助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行情和市 场信息。 (五)开展行业内有助于企业自律、诚信、创新、创优的检查和评比活 动。 (六)积极开展各种技术、技能、业务培训和竟赛活动,帮助会员单 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七)促进各项工作交流,发展同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 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行使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协会管理,请求协会帮助,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协 会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原已担任市建协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单位不重复交纳)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财务、资产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章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昌市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和召集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决定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制定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会员的处分、提议除名; (六)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建筑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1人副会长兼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工作; (四)提名设立办事机构、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批准新会员入会申请;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帐号为南昌市建筑业协会,分会不再设单独帐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做到收支两条线,由南昌市建筑业协会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其会计凭证、有关资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上级组织南昌市建筑业协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应向上级南昌市建筑业协会报告,征得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南昌市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昌市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组织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行业组织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南昌市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