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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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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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质量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会员单位要求,经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友好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东地区建设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是“华东六省一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华东六省一市”建筑(行)业协会所属会员企业在“华东六省一市”区域内承建、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年度最终获奖总数控制在100项以内。 第四条 已经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同意,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并符合“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可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审定工作由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负责。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成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成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由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参评工程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复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书面评选报告。 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八条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人员组成,由当年轮值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出任主任、下届轮值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出任副主任,其他省(市)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成员。其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确定年度各省(市)“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名额,召开审定委员会会议,听取各评选委员会评选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实名投票方式审定评选结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九条 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及规模: 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0㎡的单体工程,或总建筑面积≥50000㎡的群体建筑;3万座以上的体育场;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1500座以上的影剧院;2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高度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建筑面积≥3000㎡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10000㎡的单体住宅,建筑面积≥50000㎡、且各项配套设施均建成,入住率≥40%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0㎡或单跨≥24米的单体工程,或工程造价≥1亿元的建设项目。 4、市政工程:工程造价≥2亿元的城市道路整体工程;工程造价≥1亿元的互通立交桥;连续长度≥3000米的城市道路高架桥;连续长度≥2000米的城市隧道;设有首末站的轨道交通工程;处理能力≥10万吨/日的给水厂或污水处理厂。 5、园林和环境工程:占地面积≥50000㎡、且建筑面积≥10000㎡,或工程造价≥1亿元的园林建筑、人造景观。 6、交通工程: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连续长度≥50KM的一级公路(整体工程);连续长度≥2000m的隧道;连续长度≥1000m的铁路桥;连续长度≥3000米的公路高架桥;单孔跨径≥200米的桥梁;内河≥1万吨、沿海≥2万吨的港口码头;沿海工程造价≥2亿元或内河工程造价≥1亿元的其它水运工程。 7、电力工程:单机容量≥300MW的发电厂、≥600MW的核电站;总装机容量≥250MW的水电站、≥50MW的风电场;送变电能力≥500 KV的送变电工程;工程造价≥2亿元的城市垃圾焚烧、生物质发电、余热综合利用发电工程。 8、 水利工程:单项构筑物工程造价≥1亿元的单独立项的水利建设工程。 9、通信工程:工程造价≥1亿元的通信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2、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亡人事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华东地区建设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应具备下列条件: l、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工程设计合理、先进。 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4、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申报工程竣工截止时间为前一年的9月30日。 5、原则上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方可申报华东地区优质工程。 第十二条 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由总承包单位申报,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 l、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的施工。 2、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交通、电力、市政公用、园林环境、水利等工程,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I、与总承包企业或业主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10%或≥20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办法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受理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凡申报“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与申报资料胶装); 2、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一份; 3、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申报的参建单位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一份; 6、监理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7、竣工验收证明及备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评审程序: 1、根据申报分配名额,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应在每年8月31日前组织完成申报、现场复查工作。 2、评选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复查组的检查报告,召开评委会,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名单,并形成书面评选报告。 3、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对拟推荐名单在各自网站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于8月底之前将推荐名单报送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4、每年10月份召开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同时召开“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各评选委员会提交的评选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以实名投票方式确定表彰名单。同时确定下年度各省(市)“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名额。 第十七条 各省(市)评选委员会应按以下主要内容和要求组织工程复查: 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检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3、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4、查阅工程的法定程序资料、质量保证及技术管理资料。 第十八条 实行评选和评审工作责任负责制。申报、推荐、复查、评选和评审等各个环节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华东地区省(市)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拟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的承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获奖证书,参建单位授予获奖证书,并通过决议通报表彰。 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应建议当地主管部门,对获奖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受理“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选和审定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奖的工程,若发生质量投诉情况,由受理协会组织核查。经核查,工程质量确不符合“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标准的,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将核查报告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凡向评审委员会申报的评审材料,均由当年轮值协会存档。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联络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