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评选办法》和《江西省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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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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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省直各有关单位、各会员企业: 现将《江西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评选办法》和《江西省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印发,本办法自2015年起施行。 2015年5月11日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2015年5月11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业企业“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全面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全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评选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本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本活动的评选对象是江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全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各项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在全省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资产增值保值率必须大于100%。有较高的合同履约率,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且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项: 1、一项省(部)级以上优良工程奖,仅限承建单位; 2、两项市级优良工程奖,仅限承建单位。 (四)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项: 1、一项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2、两项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3、市级“诚信企业”或以上荣誉。 (五)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项: 1、一项国家级工法; 2、一项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奖; 3、两项以上省级工法; 4、一项省(部)级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5、一项省(部)级以上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6、两项以上省级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 (六)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注重人才培养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加社会慈善活动。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六条 本活动由所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有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各地建筑业协会、各部门认真对照评选条件,按所分配名额择优推荐,出具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第八条 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及获得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参评的可不受推荐名额限制,请各地、各部门在推荐文件中注明。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全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申报资料: (一)《江西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的先进事迹材料(打印)。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省优工程或市优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QC小组获奖证书、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安全文明工地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无不合格工程及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八)境外工程应有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工程已验收,无投诉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组织评审与程序 第十条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设立全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上报的全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评审结果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七章 表彰与处罚 第十三条 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向省建筑业先进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的企业,再推荐参评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 第十五条 获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称号后,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它违规问题,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如发现有欺骗、隐瞒事实行为,一经查实,视情况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注册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激发广大建造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为社会提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工程建设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优秀建造师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省优秀建造师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 会员企业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模范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尽职尽责,业绩突出; 二、近三年内所管理的工程项目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至少获得过两项市级或一项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三、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四、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五、近三年内参与QC小组活动并获得省(部)级优秀QC小组以上奖项或是省级以上工法主要完成人之一; 六、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一项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一、二项为必备条件,第三、四、五、六项至少具备其中一项。 第三章 推荐方法和资料 第六条 本活动由建造师所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有关部门推荐。 第七条 各地建筑业协会、各部门认真对照评选条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出具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第八条 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的建造师及获得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的建造师申请参评的,可不受推荐名额限制,请各地、各部门在推荐文件中注明。 第九条 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江西省优秀建造师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考核证复印件。 (三)省优工程或市优工程任命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科技进步奖证书、QC小组获奖证书、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安全文明工地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无不合格工程及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七)境外工程应有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工程已验收,无投诉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设立全省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全省优秀建造师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上报的全省优秀建造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全省优秀建造师评审结果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江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向荣获全省优秀建造师称号的人员颁发证书,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评为全省优秀建造师的人员所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获得全省优秀建造师称号后,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它违规问题,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如发现有欺骗、隐瞒事实行为,一经查实,视情况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