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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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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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优化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我厅办理进赣备案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等企业名单一律在我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以上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各地承揽业务的,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要求企业到当地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二、按照审批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审批资质的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等企业进入全省各地承揽业务,应当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门槛及限制性的条件,以任何形式拒绝或阻碍此类企业到当地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法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等动态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我厅,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进入企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契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责任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我厅将对各地规范外地企业市场准入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将进行约谈问责,对典型案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