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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应当以施工方依照开工报告约定的进场时间为准,与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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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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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日期应当以施工方依照开工报告约定的进场时间为准,与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无关。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1)民申字第918号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是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的行政管理,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得施工行为合法,而实际施工日期应以双方认可的进场时间为准。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是云锡公司依据开工报告进场的时间,认定正确。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的开工及竣工日期问题。云锡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认定开工日期错误的新证据是泸西县建设局2006年1月12日发给开元公司的《关于尽快办理园丁小区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的函》,是否办理施工许可,云锡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应当知晓,且该函的内容表明已经就违法施工问题多次通知施工企业,证明云锡公司对此事实也应当知道,故该函不构成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新证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是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的行政管理,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得施工行为合法,而实际施工日期应以双方认可的进场时间为准。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是云锡公司依据开工报告进场的时间,云锡公司对此一直未提出异议,二审中亦未对此提出上诉,因此,二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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