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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洽商记录虽未载明双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天数,但可以证明工程量发生了变更,工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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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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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洽商记录虽未载明双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天数,但可以证明工程量发生了变更,工期应当顺延。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4)民申字第498号
 【裁判要旨】工程洽商记录虽未载明双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天数,但可以证明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因此,生活区工程的工期顺延具有合理理由,二审判决未判令河北三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关于河北三建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的问题。1.关于生活区工程工期延误是否有合理理由的问题。沽源铀业申请再审主张生活区工程未发生设计变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51天,河北三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生活区工程的洽商记录证明该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其中双方签字同意顺延工期35天,另有一张工程洽商记录虽未载明双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天数,但可以证明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因此,生活区工程的工期顺延具有合理理由,二审判决未判令河北三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沽源铀业以河北三建延误工期为由罚款3万元,缺乏合理依据,该笔款项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二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2.关于生活区工程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问题。河北三建提交了工程签证单、洽商记录等证据,证明生活区工程工期顺延系因工程量发生变更所致,尽到了工期合理顺延的举证责任。沽源铀业虽有异议,但并未提出反驳证据,二审判决不支持沽源铀业的反驳主张,不构成举证责任分配不当。3.关于浸出厂房工程设计变更是否影响工期的问题。沽源铀业主张浸出厂房工程涉及的设计变更基本不会影响工期,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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