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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本身存在大量设计变更,且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不能将工期延误归因于一方当事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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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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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本身存在大量设计变更,且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不能将工期延误归因于一方当事人,双方应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68号
 【裁判要旨】涉案工程本身就是“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加之涉案工程存在大量设计变更的情形,而且从双方的约定看,付款方式为按形象进度付款,溢利公司又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期的延误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归因于本案一方当事人,令双方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问题。涉案工程工期比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存在明显的延误情况,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但对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双方意见不一,中建六局认为,工期延误是溢利公司不及时提供图纸、进行大量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增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行为所致,而溢利公司主张工期延误是中建六局施工管理和能力所致,但双方均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提出的涉案工程工期延误原因的主张,均不予采信。但一审法院能认定涉案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大量设计变更的情形,而设计变更虽可能影响工期,但一般又均在施工合同履行中被允许,针对这种情形,双方应依交易惯例对工期进行顺延。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不能只归因于本案一方当事人,故本案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赔偿责任,均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均不能支持。双方当事人若因涉案工程工期延误而形成损失,应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工期的确存在延误问题,但涉案工程本身就是“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加之涉案工程存在大量设计变更的情形,而且从双方的约定看,付款方式为按形象进度付款,溢利公司又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期的延误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归因于本案一方当事人,令双方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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