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3)民申字第659号
【裁判要旨】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发生多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方直接参与工程分包、指定材料供应商,影响工期;发生“非典”客观上影响了工期,工期理应顺延。 【法院认为】关于工期顺延的问题。《钢结构厂房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工期为100天(日历天),自2002年8月16日开工至2002年11月26日竣工。而事实上,直至2004年4月底,新领国泰公司才完工撤场,的确存在工期过长的问题。但一、二审法院查明:本案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发生多次变更,工程量增加,从北京中新国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合同外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和法院对合同外工程价款的认定可以看出,存在三百多万元的合同外工程量;新领国泰公司还直接分包部分工程、指定材料供应商,影响工期;2003年北京“非典”的发生,客观上影响了工期。况且,在机械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之前,新领国泰公司从未要求机械公司承担工程逾期的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工期系机械公司单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理应顺延。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