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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程序顺延工期的,发包方延迟支付工程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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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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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3)民申字第114号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施工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延迟支付工程款造成了施工不能进行的结果。发包方延迟支付工程款并非施工方工期顺延的理由。 【法院认为】关于省一建公司应否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省一建公司提供了延迟支付工程款统计表及相关支付凭证,证明广华地产公司确实存在延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施工合同有关工期顺延的约定。根据施工合同第10.1(2)条,如果广华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同时,根据19.4的约定,在广华地产公司收到要求付款通知后仍不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从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省一建公司才可停止施工。然而,省一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广华地产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造成了施工不能进行的结果。因此,广华地产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并非省一建公司工期顺延的理由。省一建公司提交的变更设计工程签证,并未注明工期因此延误以及相应的顺延工期,而且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第10.1(4)条关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误并顺延的规定,因而不足以支持省一建公司关于顺延工期的主张。因此,二审判决省一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201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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