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民申字第1号
【裁判要旨】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虽然中标取得涉案星海·时代花苑项目,但该项目实际是眭双红借用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的资质承接的工程。中太公司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该事实只能证明中太公司对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了管理,不能证明该公司实际参与了施工,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国本公司参与工程施工,应当认定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并未实际施工。 【法院认为】关于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是否实际参与施工的事实认定问题。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虽然中标取得涉案星海·时代花苑项目,但该项目实际是眭双红借用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的资质承接的工程,诉争《借款协议》载明了眭双红、徐鹏共同承接涉案项目、垫资施工的事实,故借款债权人陈晓兵对眭双红、徐鹏是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在申请再审书中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本案一审判决查明中太公司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该事实只能证明中太公司对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了管理,不能证明该公司实际参与了施工,本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国本公司参与工程施工,故二审判决认定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并未实际施工,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