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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为涉案工程提起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时间不能作为竣工验收时间,应当以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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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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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为涉案工程提起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时间不能作为竣工验收时间,应当以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17号
 【裁判要旨】政府等部门就涉案工程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来看,提前办理部分商业房产权初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抵押融资,解决项目资金链断裂问题。虽然涉案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但此时尚未就全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双方在2009年11月5日签订的《备忘录》明确约定将2009年9月底作为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安徽高院认为,圣华建设公司认为环球房产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颍泉区房管所申请办理了本案工程初始登记,该时间应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但从2008年12月阜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会纪要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在房产部门进行初始登记,是在当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当地政府给予环球房产公司政策上的支持,提前办理初始登记并不意味着涉案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环球房产公司提供的签证单也能说明涉案工程于2008年12月尚未竣工验收,2009年11月5日双方达成的《备忘录》,明确2009年9月底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故圣华建设公司主张2008年12月19日为竣工验收时间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环球房产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阜阳市建委签署同意备案的时间2010年12月13日,因该时间为相关机构备案时间,并非实际进行竣工验收时间,其在审理期间亦认可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以《备忘录》确认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综上,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确定为2009年9月底。本院认为,从2008年12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市政府等部门就涉案工程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来看,提前办理部分商业房产权初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抵押融资,解决项目资金链断裂问题。虽然涉案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但此时尚未就全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更何况,双方在2009年11月5日签订的《备忘录》明确约定将2009年9月底作为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确定为2009年9月30日正确;圣华建设公司提出的以2008年12月19日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并请求判令环球公司承担由此日期起算的工程款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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