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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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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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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3)民提字第128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应认定本案所涉工程属于竣工合格工程,且竣工日期应为周口欣欣公司开始使用之日。该建筑装修后,最后一层投入使用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9日,应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周口欣欣公司即提前使用(德银购物广场1、2、3、7层于2005年12月29日竣工,周口欣欣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4层、5层、6层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10月29日、12月29日竣工,周口欣欣公司亦未经验收即已使用)。根据双方所签合同专用条款第47.5.3条的规定,“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商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部分视为已经验收的合格工程,若造成损失时应由发包商负责并承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亦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应认定本案所涉工程属于竣工合格工程,且竣工日期应为周口欣欣公司开始使用之日。该建筑装修后,最后一层投入使用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9日,应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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