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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包商工作人员的个人参与施工,并且与承包商进行对账结算的,应当认定为涉案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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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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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4)民申字第1635号 【裁判要旨】个人并非教育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个人作为项目经理对两栋楼分别进行土建、水、电的划段施工。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已与个人分别进行了对账,且已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应当认定该个人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法院认为】关于承包方教育公司提出的王军等四人不是实际施工人的问题。王军等四人并非教育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王军等四人作为项目经理对两栋楼分别进行土建、水、电的划段施工,王军、曾照江(张国轩)施工17号楼东、西各一部分,耿振瑞、田化庆施工18号楼东、西各一部分。工程完工后,教育公司与王军等四人分别进行了对账,且教育公司已向王军等四人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所以,原审认定王军等四人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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