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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应当以三方确认的竣工验收记录上载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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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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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3)民申字第911号 【裁判要旨】发包方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仅能证明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2010年2月8日,亦不足以推翻发包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所载明的竣工时间。 【法院认为】首先,对一期工程竣工日期,从河畔春天公司与远达公司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来看,最后的1号、2号楼于2008年8月10日竣工验收。河畔春天公司与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河畔春天小区1-5号楼移交证书》亦显示一期工程1-5号楼于2008年8月21日进行移交,进一步佐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采纳《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认定一期工程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10日,并无不当。双方于2008年11月27日签订《合同书》,约定一期工程中的1号楼验收合格交付后,河畔春天公司拨付35万元作为二期工程的垫付资金,待2号楼及小区附属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河畔春天公司支付80万元。对此,不足以推翻双方一致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就一期工程竣工日期达成为2008年8月10日的意见。至于河畔春天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仅能证明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2010年2月8日,亦不足以推翻《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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