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负责管理工程、组织施工、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等行为应当认定个人为实际施工人。
【案号】(2014)民申字第156号
【裁判要旨】被挂靠公司认可个人挂靠公司进行施工,该个人负责管理工程,组织施工人员并聘请财务人员,同时负责采购,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由该个人保管和使用,在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该个人也是作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故足以认定该个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法院认为】宏润公司认可邵永武挂靠宏润公司进行施工,邵永武负责管理工程,组织施工人员并聘请财务人员,同时负责采购,宏润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由邵永武保管和使用,在宏润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邵永武也是作为宏润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故足以认定邵永武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