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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虽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履行合同、收取款项、申请仲裁、签署协议,但该个人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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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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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虽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履行合同、收取款项、申请仲裁、签署协议,但该个人与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应当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案号】(2014)民申字第1107号【裁判要旨】虽然刘峰在履行合同、收取款项、申请仲裁、签署协议亦是以瑞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但瑞祥公司与刘峰签订了挂靠协议,收取了管理费,没有证据表明瑞祥公司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且被挂靠公司亦认可刘峰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认定刘峰是实际施工人。 【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在案涉工程施工中,天蕴公司的所有签约和履行行为的相对方均为瑞祥公司,刘峰在履行合同、收取款项、申请仲裁、签署协议亦是以瑞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瑞祥公司与刘峰签订了挂靠协议,收取了管理费,没有证据表明瑞祥公司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瑞祥公司亦认可刘峰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2011年8月24日《协议书》系为当事人处理案涉工程事宜所签订,故原判决认定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一次性打包处理款为刘峰所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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