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又有监理单位同意的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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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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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又有监理单位同意的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开工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时间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3)民申字第1879号【裁判要旨】《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为2007年5月1日。履行中,顺源公司于2007年5月5日开始安排部分人员和机械进场施工。在2007年6-7月期间,当地村民因占地补偿、污染等在施工现场进行阻挡,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监理单位同意开工报告的时间2007年6月1日,以此日期为开工日期较为合理。 【法院认为】对开工日期,《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为2007年5月1日。履行中,顺源公司于2007年5月5日开始安排部分人员和机械进场施工,故本应以2007年5月5日为开工日期。但从高家沟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来看,在2007年6-7月期间,当地村民因占地补偿、污染等在施工现场进行阻挡,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据此,二审判决认定顺源公司开工日期推后至监理单位同意开工报告的时间2007年6月1日,较符合本案实际。而顺源公司提交有关阳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靖边县林业局出具的《便函》及《证明》,显示直至2007年9月10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才作出批复文件,批准使用临时取土场。但按照《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顺源公司施工内容不仅仅为土方工程,还包括完成土方工程所需的所有临时工程和一切施工技术措施,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使用临时取土场而导致其他施工开工后发生停工等无法正常施工情形,亦无证据显示相关情况发生后顺源公司与华路公司就此同意顺延开工日期。因此,顺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开工时间应在2007年7月之后,甚至自2007年9月10日起算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