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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给个人,只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发包方将全部工程交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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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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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公司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给个人,只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发包方将全部工程交由该个人施工,应认定该个人是实际施工人 【案号】(2014)民提字第116号
 【裁判要旨】建筑公司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给个人,只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发包方与该个人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将全部工程交由该个人施工,并约定完工后直接与该个人进行结算。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当认定出该个人是实际施工人,参照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结算。 【法院认为】北城建筑公司在与实业公司签订《建房合作合同》后并未实际建设施工,其通过另行与郑南轩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给了郑南轩,成为只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的挂名承包人。实业公司与郑南轩两次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全部工程交由郑南轩承建,工程完工后实业公司与郑南轩直接进行对账结算等均可证明郑南轩才是综合楼工程的实际承包人。  《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实业公司、北城建筑公司与郑南轩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作协议书》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均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案涉的实业公司综合楼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实业公司,故实际承包人郑南轩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实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土建和主体工程约定了400万元的固定价款,而郑南轩亦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的土建和主体工程在原定工程量之外存在增量,故郑南轩仅能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就土建和主体工程部分主张400万元的工程价款。  郑南轩主张以菏泽市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计算实业公司的工程欠款数额。本院认为,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并非双方的决算报告,而仅为会计师事务受托出具的工程造价核定咨询性质的文件。从造价构成上看,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确认的5204282.38元总价款中包含了轻钢屋面工程价款。实业公司和郑南轩均确认轻钢屋面工程系由案外人生建公司承建,而非由郑南轩完成。本院对郑南轩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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