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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有各方负责人签字,应当认定其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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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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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有各方负责人签字,应当认定其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3)民申字第461号【裁判要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表上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各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已加盖公章。据此,该表所记载的内容应视为各方参与人均予以认可,二审判决以此备案表上记载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融和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改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二审判决依据国安建筑公司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认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18日,并据此认定国安建筑公司延期竣工37天显属错误。该备案表属国安建筑公司单方自制的证据,实际开工日期应为2010年4月26日。融和开发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开工日期系依据国安建筑公司单方制作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所记载的开工日期不正确。经审查,该备案表亦系融和开发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之一,备案表上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各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已加盖公章。据此,该表所记载的内容应视为各方参与人均予以认可,现建设方融和开发公司主张该备案表系国安建筑公司单方制作,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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