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勘察工程尚未进行立项审批,并不影响勘察合同的效力————涿州岩土石油物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山西新绛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勘察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勘察工程尚未进行立项审批,并不影响勘察合同的效力。原因在于勘察合同约定勘察的工程项目仅是勘察合同或者这一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其是否立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号 (1998)民终字第41号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 二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涿州岩土公司与新绛筹建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前,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岩土工程公司加入中油岩土工程有限(集团)公司,并使用其勘察资质证书,并于签约五天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故一审认定新绛筹建处与涿州岩土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是正确的,新绛筹建处提出的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涿州岩土公司与新绛筹建处约定的工程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涿州岩土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的勘察工作,并与新绛筹建处办理了勘察报告交接手续,新绛筹建处提出的涿州岩土公司未提供有效勘察报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 173元由新绛筹建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