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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方对已备案的非法定必须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黑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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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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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非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投标方另行签订协议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黑白合同,协议有效。(2014)民申字第90号
 【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承建发包人华强房地产公司的住宅楼和商住楼两个建筑工程。其中(1)住宅楼工程系经江苏省昆山市建设局审核,认为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由华强房地产公司直接予以发包的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但是华强公司与南通六建公司仍然对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之后双方又就该住宅楼建设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了实质性变更。
 【审判】(一)关于住宅楼工程是否存在黑白合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本案南通六建公司施工的住宅楼工程系经江苏省昆山市建设局审核,认为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由华强房地产公司直接予以发包的工程,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南通六建公司称与华强房地产公司就住宅楼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构成黑白合同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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