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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在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再补办招投标程序,法院以招投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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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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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虽然存在南通六建进场施工后,长实公司方将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事实,但一审判决基于长实公司、晋豪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招投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条款》有效。(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
 【基本案情】2006年12月20日,长实公司与南通六建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南通六建承包长实公司开发的天天家园工程,建筑面积85018平方米,建筑层数32、33,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安装(不含挖土、地基处理、消防、门窗、电梯);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7月30日;合同价款104454061元。同日,长实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天天家园工程补充合同条款》(以下简称《补充合同条款》)对《施工合同》进一步细化。南通六建于2007年3月进场施工。2009年7月27日,太原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给长实公司出具价款3万元的工程招标服务费发票。南通六建提供的《建设工程入场交易证明》载明:“天天家园商住楼工程于2009年2月19日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了本工程的开标活动。中标人南通六建”。
 【审判】案涉天天家园项目《建设工程入场交易证明》、2009年7月27日太原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工程招标服务费发票及长实公司的自认均证实,案涉天天家园建设工程项目履行了招投标程序。长实公司和晋豪公司关于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条款》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因认定无效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虽然存在南通六建进场施工后,长实公司方将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事实,但一审判决基于长实公司、晋豪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招投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同时结合案涉工程属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希尔顿大酒店”的相关配套工程,长实公司作为发包方为获得南通六建垫资施工利益,未经招投标即允许南通六建进场施工,诉讼中为避免承担合同风险,主张合同无效,具有恶意的因素,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条款》有效,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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