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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合同金额来认定工程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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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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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虽然涉案工程造价达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的金额,但是不能仅以此来认定工程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还要求工程满足《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列明的规定。(2013)民申字第1425号
 【基本案情】河南城建公司承建雷盟公司产业园1、6号楼工程,双方未经过招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争工程造价达到4388万元,现双方对该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应当法定招标的工程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审判】河南城建公司承建的是雷盟公司产业园1、6号楼工程,虽然诉争工程造价达到4388万元,但并不属于依法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重大项目类型才属于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同时这些项目还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列明的项目范围。本案工程只是普通的企业产业园工程,既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类型,也没有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列明的项目范围之内。原审判决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合同造价金额达到了该条规定的招投标的金额标准,就认定诉争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没有进行招投标而无效,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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