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加堡·江东国际新城建筑工程未进行招标。该工程系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涉及公众安全,但毕竟不是经济适用住房、社会保障住房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公用事业项目,不属上述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2013)民申字第744号
【基本案情】加堡公司申请再审称:加堡·江东国际新城建筑工程系商品房开发项目,属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公用事业项目,双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投标,应当确认无效。
【审判】关于《加堡·江东国际新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本案中,加堡·江东国际新城建筑工程未进行招标。该工程系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涉及公众安全,但毕竟不是经济适用住房、社会保障住房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公用事业项目,不属上述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