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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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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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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弘信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001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在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诸多方面的约定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合同价款由1.2亿元调整为4000万元。001公司与南通三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行为并不是将其母公司建设集团承包的讼争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南通三建,而是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南通三建,从中牟取暴利。该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因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007)民一终字第33号
【基本案情】1998年12月30日,青岛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青岛弘信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承包建设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总高43米,框架结构。承包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管网、挡土墙、污水处理等工程(不包括精装修及弘信公司认定专用性较强的工程,如电梯、幕墙、预应力、消防工程等)。开工日期为1998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0年6月20日,总日历日期为550天。质量等级为鲁班奖,合同价款为1.2亿元。1999年6月2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乙方)与建设集团001工程公司(以下简称001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该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会展中心附加条款三部分。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约定,南通三建承包建设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总高43米,框架结构。承包范围为土建(含主体、室内、外粗装修,不含甲方外包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定额范围内)。开工日期为1998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0年6月10日,总日历日期为540天。质量等级为确保鲁班奖。合同价款暂定为4000万元人民币。
 【审判】001公司与南通三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属于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弘信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001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在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诸多方面的约定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合同价款由1.2亿元调整为4000万元。建设部2003年11月8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001公司与南通三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行为并不是将其母公司建设集团承包的讼争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南通三建,而是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南通三建,从中牟取暴利。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集团与南通三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性质为转包合同而非劳务分包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集团转包工程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南通三建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应当知道工程转包属违法行为而与建设集团签订施工合同,亦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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